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司网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于9月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商标局、比亚变更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比亚变更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商标局、司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于9月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比亚变更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比亚变更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